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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時間:2010-10-07 11:35:09
本報訊 (成華法本報記者曹曉樂)一家政中心的保潔員宋學林在顧客家里做清潔時,見財起意,劫殺女房主,法院最終以搶劫罪判處其死緩,附帶民事部分判決其賠償84851元。但因兇手家庭困難,被害人家庭并沒有拿到賠償,于是將宋學林的雇主,也就是家政中心的老板告上法庭,索賠40多萬。昨日記者獲悉,成華法院判決宋學林的雇主顧某夫婦替代其賠償受害人家庭84851元。
法院認為,顧某夫婦作為宋學林的雇主,應(yīng)當對被害人的近親屬承擔替代民事賠償責任。目前原告賈家已經(jīng)訴訟保全了顧某夫婦的一套房產(chǎn),不再擔心拿不到賠償。